一、成果申報的范圍
1、凡2011年1月—2012年12月期間,在國內外、省內外出版社出版、公開發行的報刊或經省新聞出版局正式批準發行的省級內部刊物發表的、在我省工作的個人或集體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包括專著、編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釋、普及讀物、論文、調研報告、工具書等(文種含藏文、蒙古文),均可參加評獎。
2、雖未公開發表,但確有較高社會價值,已被省級以上決策部門采納的調研報告、對策建議,經有關部門鑒定,并出具書面證明的可參加評獎。省社科規劃辦公室正式結項的省級課題或國家級課題可參加評獎。
3、外省作者完成的專門研究青海問題的成果也可參加評獎。與外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屬下列情況的可以申報評獎:本省作者為第一作者的成果;本省作者為主編或課題負責人的成果;本省作者主筆并有明確標志的成果。
4、凡符合參評條件,屬于在申報年限內的成果,不論調出調入本省的作者均可參加評獎,調入前已在原所在地參加過省部級評獎的成果不予受理。
5、陸續發表的系列叢書類型的作品,只受理此次評獎申報年限內出版的作品部分。
6、研究自然科學的規律、方法等具有哲學社會科學性質的成果,可以申報。
二、成果申報的對象
1、凡申請參加評獎的個人可申報多項獨立完成和合作完成的成果,但最多只能評出一項個人獨立完成的成果和一項合作完成的成果。合作的成果只能以主編、副主編(由副主編提出申報,必須經主編同意,并出具證明)或第一作者的名義申報,同一項成果多人申報一律不受理。
2、凡單位和部門的科研項目以主持編寫者的名義申報。
3、集體申報成果的數量不得超過三項。
三、成果申報的程序
1、按照評獎范圍的參評條件,由作者本人填寫《青海省第十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申報表》一式五份和科研成果五份(其中至少一份為原件)。各單位和委托接受申報單位在嚴格審核、嚴格篩選、控制數量的基礎上對申報成果寫出審查推薦意見,向省評獎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凡被認定不具備申報條件的,其申報材料退還作者。
2、凡在2011年1月—2012年12月期間,結項等級為優秀的省社科規劃重大招標項目成果直接列為二等獎,亦可參加一等獎評審,不占正常評獎指標;結項等級為優秀的省社科規劃重點項目成果直接列為三等獎,亦可參加一等獎、二等獎評審,不占正常評獎指標。
3、委托接受申報的單位是:省社科院、省委黨校、省內各大專院校,各州地市委宣傳部,省社科聯所屬各學會、協會、研究會(負責接受上述單位以外的本會會員作者的申報和推薦工作);省級單位作者由所在部、廳、局、委出具成果審查推薦意見后,可直接向省評獎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
4、申報譯著者須提交2種文本。
5、本申報細則由省第十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