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4〕43號)和《青海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結合青海省社會科學工作實際,青海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設立“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包括開展學術活動和社會科學普及項目。為規范項目管理,提高項目實施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堅持以習近平新時
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守意識形態底線,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聚焦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重大發展戰略、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重點,加強社會科學普及能力建設,著力推動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以項目資助支持全省各級社科類社會組織更好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精神需求,為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青海篇章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三條 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和調動各社科類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采取導向引領、自主申報、公平競爭、嚴格評審、擇優支持、追蹤問效的機制。
第四條 省社科聯學會工作部(辦公室)負責項目具體管理,包括: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組織申報、審核與評審、經費撥付等。
第五條 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經費從財政撥付的省社科聯學會工作經費中安排。
第二章 項目類型
第六條 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分學術活動項目和社會科學普及項目兩種類型。
(一)學術活動項目:活動主題突出,參會人員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涵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企事業專業技術人員等。通過學術活動,促進學術創新,推動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提升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研究的整體水平,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項目內容和形式主要為學術年會、學術講座與報告會、學術研討會、學術交流活動、培訓等。
(二)社會科學普及項目:項目主題鮮明,具有較高的普及推廣價值,對全省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引領作用。項目內容和形式主要為重點社科普及活動、社科普及出版成果(社會科學普及手冊、社會科學普及文創產品[須提交設計圖稿]、普及讀物[須提交完成書稿])、新媒體普及成果(短視頻、微講堂)、社科知識宣傳、科普教育、社會科學普及公共服務(展覽展示、文藝演出、知識競賽、培訓服務、志愿服務、講解服務等)和其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科普工作等。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七條 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按年度實施,采取“集中申報與不定時申報”相結合的方式,每年資助項目數量根據經費預算和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申報主體:全省各級社科類社會組織。
第九條 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各市州社科聯負責屬地內申報社科類社會組織(含市州及以下所屬社科類社會組織)的初核推薦;省社科聯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由省社科聯初核;省級社科類社會組織由其業務主管單位初核推薦。初核單位應對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予以指導監督。
第十條 省社科聯學會工作部(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邀請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提交省社科聯辦公會審議。
第十二條 確定資助項目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后,省社科聯印發《青海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的通知》。
第十三條 獲得項目立項的社會組織須認真履行申報承諾,按照申報方案實施項目內容。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要切實把好意識形態關和質量關,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管理和宣傳報道。
第十四條 評審貫徹民主、科學、公正、擇優原則。資助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學術活動項目:
(一)聚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或圍繞哲學社會科學重點學科、重點領域、重點方向的前沿理論與現實問題,緊密結合青海發展需求與青海發展實際,開展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和創新性的研究與探討,確保活動具備一定的學術影響力與學科代表性,助力推動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
(二)具備實施學術交流活動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積累和工作經驗,基本工作條件(人員、活動條件、經費保障等)有可靠的保證;
(三)申報內容、活動類型符合本辦法支持方向;
(四)申報團隊應以專家為主導,其中領銜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
(五)其他需具備的條件。
社會科學普及項目:
(一)策劃目的明確。項目策劃的指導思想應緊密圍繞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以促進公眾人文社科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提升為目的。
(二)內容新穎獨特。內容上應力求自主原創,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深厚內涵,在傳播普及人文社科知識、倡導科學思想、傳承文明、弘揚人文精神的同時,積極融入時代元素、反映時代特點。
(三)形式喜聞樂見。形式上應以公眾樂于接受的方式方法開展活動,積極嘗試新的思路和途徑,努力開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
(四)普及受眾明確。活動要明確受眾對象和不同人群的特點,重點圍繞青少年、婦女、老年人、基層群眾、黨員干部和公務員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為保證項目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評審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項目論證的相關背景材料。
(二)評審人員不參與本年度資助項目申報。
(三)省社科聯工作人員不得干預評審人員的評審工作。
(四)以公平、公正、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遵照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評審工作。
(五)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小組成員、省社科聯工作人員如與項目申請者存在回避關系的情形,或者與項目申請者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四章 資助經費
第十六條 確定資助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學術活動項目資助不超過2萬元。社會科學普及項目資助不超過2萬元。確有重大學術影響和社會影響的,經省社科聯研究同意后,資助經費可酌情增加。
第十七條 資助經費待項目結項并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包干使用。資助經費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和個人獎金支出,日常辦公和業務招待費支出,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支出,與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為有效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避免資金重復投入,同一項目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再納入本項目資助范圍。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申報并批準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資助經費。資助經費的支出范圍主要包括:
會議費:包含因項目需要舉辦會議所支出的會議場地租金、文件印刷費等。
培訓費:包含因項目需要舉辦培訓所支出的師資費、住宿費、交通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等。
評審費:包含因項目需要,邀請專家對相關內容進行評審所支出的勞動費。
印刷費:包含因項目需要,開展文件、資料、書籍、宣傳品等資料印刷工作所支出的資料印刷費。
委托業務費:包含因項目需要,開展委托外單位辦理業務而支付的委托業務費。
專家咨詢費:包含因項目需要,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第二十條 資助經費的使用遵守節約、高效、規范的原則,項目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不得用于非項目實施需要范圍的開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正確導向的項目;
(二)個人申請資助的項目;
(三)不符合申報通知申請要求的項目;
(四)社會組織有不良記錄或其他不予資助的情形;
(五)申報單位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六)其他違反規定、不適宜承擔資助項目的行為。
第五章 項目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受資助項目應按照項目申報規劃實施,并接受績效評價考核。
(一)受資助項目在對外宣傳或發布消息時,應注明“青海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受資助普及讀物作公開出版時須在封面或版權頁上標注“青海省社科聯社會科學活動資助項目”字樣。
(二)受資助項目應當在當年完成,一般不跨年度。延期活動和終止活動,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資格。沒能如期結項的,取消其兩年申報資格。
(三)受資助項目單位收到資助經費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支出項目的績效自評報告,并報省社科聯審核,省社科聯將自評報告審核匯總后,撰寫經費使用績效評價總報告。省社科聯對資助單位不定期開展項目進展情況、資助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聯負責解釋。